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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求危货车辆在6月底前安装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设备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次数: 作者:admin

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6〕16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危险货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下称运输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为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下称专用车辆)加装符合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终端技术规范(试行)》(沪交科〔2019〕956号)的视频监控系统二、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运输企业在选择社会化平台服务商时,应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沪交科〔2019〕956号)的平台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通过企业监控平台对专用车辆开展实时监控。三、运输企业应通过企业监控平台对发生的报警信息(查岗信息),在15分钟内予以响应,2小时内完成处置并把处置结果反馈政府监管平台,对政府监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应当于2天申诉期内进行申诉并上传相关申诉材料。不按要求及时响应、处置和反馈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四、第三方监测服务平台应按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发布的申诉指南对运输企业提出的监控报警信息异议和申诉进行复核,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进行抽查确认。五、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第三方监测服务平台、平台运营商及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网上公示。第三方监测服务平台考核未通过的按相关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平台运营商因服务及质量考核未通过的,予以公告取消,运输企业应及时更换服务商;运输企业考核未通过的纳入相关安全评估及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中。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