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两名男子为牟利私自对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设备进行违规改造,非法篡改GPS设备数据,导致监管服务平台无法预警和监管货车的超速行为。2025年12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两名被告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有货车司机向某卫星定位系统设备公司的安装维护工作人员蒋某某表示,开货车超速时会被系统提醒,超速多了还会被处罚,询问蒋某某能否让自己的货车“跑快点”,自己多给其一些钱。蒋某某听到有利可图便动了“歪心思”,与同事余某某一拍即合,干起了改造设备、篡改数据的“私活”。
二被告人在成都市多地开展GPS设备日常安装维护工作时,共同或各自利用技术手段改造多辆货运车辆的GPS设备,非法篡改相关行驶速度数据,对每台车辆收费200元至300元不等。修改后的货车GPS设备数据上传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时,最高行驶速度始终锁定在60公里/小时以下,致使平台不能对货车超速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和监管。截至案发前,蒋某某非法获利8000余元,余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将蒋某某抓获归案后,余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GPS终端设备通过联网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由控制器、运算器、存储器等组成,具备网络通信、自动处理数据等功能,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蒋某某、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交通安全监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验证中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部分共同犯罪。结合二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